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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执243号

钟盛福与罗源县久旺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盛福,罗源县久旺石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243号申请执行人钟盛福,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罗源县久旺石业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钟盛福与被执行人罗源县久旺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29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1014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相关金融机构,久旺公司名下账户无可供执行款。本院依法对久旺公司名下厂房、机械设备、板材及原料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裁定交由相关机构评估,挂在淘宝网进行拍卖。在拍卖过程中,仅只有板材及原料以50.08万成交,其余厂房、机械设备经过多次拍卖流拍。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执24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尤 江执行员  张章武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连国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