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1905号原告夏良江,男,1952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体文,男,1970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良江与被告张体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良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丁兴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