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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2民初1905号

原告夏良江与被告张体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良江,张体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1905号原告夏良江,男,1952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体文,男,1970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良江与被告张体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良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丁兴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