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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执1289号

合肥海明加气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合肥海明加气块有限公司,金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执1289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海明加气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马桥居委会,组织机构代码69411302-5。

法定代表人:周贵,董事长。

被执行人:金锋。申请执行人合肥海明加气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金锋、夏夜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锋银行存款230801元(含诉讼费4500元、执行费324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计振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恺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