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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7执124号

周某某与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某某,肖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7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肖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肖某某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某双方庭外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湘0407执124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廖建明执行员  陈 剑执行员  陈锡凯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龙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