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7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肖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肖某某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某双方庭外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湘0407执124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廖建明执行员 陈 剑执行员 陈锡凯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龙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