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紫执字第00281号申请执行人代某某,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被执行人代某春,女。被执行人胡某某,男。代某某、何某某与代某春、胡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紫民初字第005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代某春、胡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返还房屋义务,申请执行人代某某、何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要求被执行人胡某某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返还房屋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某某拒不履行。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依法强制将紫阳县城关镇百梯巷5号302室房屋内被执行人代某春、胡某某的财物搬离,运送至本院暂时为其租赁的房屋内,并当场将被搬出的财物交给被执行人胡某某;同时将已腾空的房屋当场交付给申请人何某某,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紫民初字第00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全执行员 苏武榜执行员 王洪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卢贤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