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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3960号

李红梅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红梅,华安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3960号申请执行人李红梅,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华安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6号7层715室(园区)。申请执行人李红梅与被执行人华安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15]第2250号裁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2民特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

一、华安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红梅

二〇一五年二月一日至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工资一万一千六百元;

二、华安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红梅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四百五十九元七角七分,支付李红梅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至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延时加班工资三百四十九元九角九分。

三、驳回李红梅的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定书确定:驳回申请人华安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丰劳仲字[2015]第2250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华安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权利人李红梅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华安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进行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华安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红梅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京0106执39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晓明

审判员  林 风

审判员  赵 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柏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