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224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军,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被执行人王峙,男,195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县人。被执行人永州市永久聚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珊珊。申请执行人张建军与被执行人王峙、永州市永久聚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申105号民事裁定,再审期间中止本案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号第(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端剑
审判员 曹祥青
审判员 黄宏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道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