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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军与被执行人王峙、永州市永久聚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建军,王峙,永州市永久聚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224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军,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被执行人王峙,男,195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县人。被执行人永州市永久聚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珊珊。申请执行人张建军与被执行人王峙、永州市永久聚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申105号民事裁定,再审期间中止本案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号第(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端剑

审判员  曹祥青

审判员  黄宏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道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