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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6执321号

张常营与冯茂林执行裁定书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常营,冯茂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321号申请执行人张常营。被执行人冯茂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8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案,但被执行人冯茂林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冯茂林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4012有存款20107.49元、账号1811有存款22222.5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冯茂林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4012的存款20107.49元、账号1811的存款22222.54元至本院标的款账户(账户名称:蕲春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蕲春濒湖支行,账号182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胜

审判员  王晓勇

审判员  吕元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琳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