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848号罪犯林祖坤,男,1992年3月27日出生,福建省仙游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2011)仙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其刑期自2010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莆刑终字第4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林祖坤于2011年12月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24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不予减刑;又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94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祖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4年5月至2016年3月累计达标分20.6分。2014、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林祖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祖坤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12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飞鹏
代理
审判员 柯萍萍
代理
审判员 王 寒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 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