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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12执282号

王兴林与广元鑫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兴林,广元鑫地源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12执282号申请执行人王兴林,男,生于1957年9月2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广元鑫地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法定代表人王小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兴林与被执行人广元鑫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广元鑫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王兴林支付执行款500000元,现被执行人广元鑫地源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5)朝天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赖文堂

审判员  李兴勇(代理)

审判员王定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纪肖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