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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执79号

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与马鞍山市海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马鞍山市海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执79号申请执行人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海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海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马仲案裁字第082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于2016年2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工程款等标的额72418863.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海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是马鞍山市海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雨山区向山镇人民政府有到期债权(棚户区改造回购款),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向协助义务人雨山区向山镇人民政府发出协助我院执行的协助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而协助义务人雨山区向山镇人民政府在未协助本院执行情况下,本院依法扣划协助义务人雨山区向山镇人民政府等单位银行存款,共计16523837元给付申请执行人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现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海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马鞍山仲裁委员会(2015)马仲案裁字第08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培鸿

审 判 员  韩丁站

代理

审判员  戚冬冬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