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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861号

林火川强奸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林火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861号罪犯林火川,又名,林剑彬,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福建省安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10)泉刑终字第2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9年11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林火川于2010年6月8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162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98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6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火川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4年6月至2016年3月累计达标分17分;2014年、2015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林火川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火川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柯萍萍

代理

审判员  郑飞鹏

代理

审判员  王 寒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 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