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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3958号之一

郝家杰与宁波金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金家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郝家杰,宁波金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金家宾,何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3958号之一

原告:郝家杰。

委托代理人:苏继苍,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燕明,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金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099393085A)。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临港一路199号办公区*幢***室。

法定代表人:梁庆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金家宾。

被告:何力。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郝家杰与被告宁波金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金家宾、何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郝家杰于同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金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金家宾、何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借款已还清为由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家杰撤回对被告宁波金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金家宾、何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财产保全费1753元,合计4253元,由原告郝家杰负担。

审 判 员 薛贞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谢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