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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执631号

赵廷贵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廷贵,杨宝清,赵明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631号申请执行人赵廷贵,男,1953年4月出生。被执行人杨宝清,男,1962年11月出生。被执行人赵明国,男,1972年7月出生。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密民(商)初字第849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我院执行,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民(商)初字第849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原调解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卫东

审 判 员  朱光文

代理

审判员  王海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长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