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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4959号

罪犯王彦勇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王彦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4959号罪犯王彦勇,男,汉族,初中文化,1980年4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朝刑初字第18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彦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2年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王彦勇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二中刑终字第20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王彦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王彦勇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违纪,受到一次短期管控处理。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彦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又因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违纪,受到管控处理,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彦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立龙

代理

审判员  谢宇飞

代理

审判员  徐声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