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439号申请执行人邱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邱某某与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凉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王某某自2015年1月起每年给付邱某某抚养费3000元,给付至邱某某年满十八周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王某某未履行到期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2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某某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程序后,如发现不可执行的原因消除,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的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段先年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