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6983号
原告: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春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晴波,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佳莹,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苗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苗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苗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百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许波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胡瀚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