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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执413号

吴边与徐伟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边,徐伟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413号申请执行人吴边,系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力华食品商行业主。被执行人徐伟强。吴边与徐伟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4)吴民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徐伟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边支付货款268541元、返还前期投入费用115960元,合计384501元,并支付利息(以268541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83元,由徐伟强负担。因徐伟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边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徐伟强支付392584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392584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伟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的汽车一辆,本院正在处置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徐伟强名下(共有人吴伟芬)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663号康桥花园25幢806室房屋(所有权证号30068665、0430068666)、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徐伟强名下(共有人吴伟芬、徐忆捷)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秋路3号唯苑59幢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30065848、0430065849、0430065850)。除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查明,除处置中的车辆及轮候查封房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吴民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强执行员 梁天成执行员丁启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梦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