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7民初7389号

重庆西南铝铝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泽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西南铝铝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泽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C}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7389号

原告:重庆西南铝铝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大石堡,组织机构代码77176165-X。

法定代表人:韦志宏,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德财,重庆市九龙坡区乡镇企业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泽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西南铝铝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泽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西南铝铝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西南铝铝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西南铝铝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西南铝铝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小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