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特457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谷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三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幢**层**号。
法定代表人:李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帆,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樊杰。
申请人武汉谷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申请人樊杰保险福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昌劳人仲裁字(2016)第7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武汉谷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谷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武汉谷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昌劳人仲裁字(2016)第7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谷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娜
审判员 张 静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雯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