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2279号原告扬州市康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鸿飞,该公司经理。被告赵付林,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民族不详。
原告扬州市康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赵付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康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杨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