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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3074号

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宋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074号原告宋某某,女,199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坞墙镇澹楼村陈老家村。身份证号411403199212038123。被告陈某某,男,199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袁洪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