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074号原告宋某某,女,199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坞墙镇澹楼村陈老家村。身份证号411403199212038123。被告陈某某,男,199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袁洪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