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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刑更第1551号

张学富非法买卖爆炸物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学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刑更第1551号罪犯张学富,男,1973年5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学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6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9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6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张学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学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2次表扬,被评为1届改造积极分子。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学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学富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加福

审判员  张相昆

审判员  施 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秋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