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03民初175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区支行。法定代表人郑学清,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卫华,江西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郑建寿,个体户。被告俞美嫒,家务。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区支行诉被告郑建寿、俞美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黄红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区支行委托代理人王卫华、被告郑建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俞美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区支行诉称,2013年8月12日,被告郑建寿以进购设备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得现金人民币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利率及逾期未还违约责任等,被告以坐落在广丰区××幢房屋为借款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此后,原告依约定支付了借款。但现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还款付息,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诿拖延。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决:1、由被告郑建寿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999.82元,利息15,518.45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14日止,剩余利息计算到归还本金日止),本息合计人民币195,512.27元;2、被告郑建寿、俞美媛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郑建寿、俞美媛共同支付原告律师费1,900元。被告郑建寿对借款还款的事实不持异议,愿意承担还款付息责任,但称资金尚未到位,请求给予时间宽限。
经审理查明,被告郑建寿以进购原材料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2013年8月12日,双方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抵押合同》,被告以坐落在广丰区××幢房屋为借款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广房他证字第1201323**号权证号)。此后,原告依约借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13年8月12日至2015年8月11日。合同还约定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借款后,被告未按约还款付息,截止2016年4月14日,被告共逾期244天,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7,999.82元,利息15,518.45元,共计人民币195,512.27元。原告支付律师费1900元。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了: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借款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抵押合同,证明被告郑建寿、俞美媛向原告借款,与原告签订合同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事项;2、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和结婚证复印件,证明两被告关系及主体身份;3、借据以及放款单原件一份,证明原告按约定发放了借款;4、还款记录原件一份,证明被告还款情况,至2016年4月14日已逾期244天;5、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支付律师费1900元,根据借款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律师费应当由被告承担。被告郑建寿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郑建寿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所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均应遵守履行。
原告与被告因借款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郑建寿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构成违约,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郑建寿归还尚欠借款本金并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及按合同约定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建寿、俞美媛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他项权证登记手续,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故对原告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建寿应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广丰区支行借款本金17,999.82元,利息15,518.45元,共计人民币195,512.27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15日后的利息至实际还清日止;
二、由被告郑建寿、俞美媛支付原告律师费1900元。
三、原告对被告郑建寿、俞美媛抵押房屋(房屋权证号)处置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一、二、三项限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0元,减半收取2105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红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庆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