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582行审144号申请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纪刚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振煌、林良德,均为该局政策法规科科员。被执行人晋江市金顺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顺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吴呈现。申请人环保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晋环罚字(2015)第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环保局查明,2015年9月10日现场检查发现,金顺公司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依法经环保部门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金顺公司作出晋环罚字(2015)第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停止使用;2.罚款叁万元。后被执行人金顺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申请人缴纳了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金顺公司不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停止使用”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对晋环罚字(2015)第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停止使用”的处罚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施莎丽
审判员 王凤毛
审判员 许进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速录员 林文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