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1955号
原告: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江分公司,住所地连江县潘渡乡贵安村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郑长建,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佳,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系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江分公司五区管理处主任。特别授权。
被告:唐伟佳,女,1985年10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江分公司与被告唐伟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江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唐伟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邱启开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