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4859号罪犯周春华,女,汉族,初中文化,1952年2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2012)扬维刑初字第00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春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3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未退出的赃款予以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周春华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2)扬刑二终字第004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周春华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629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春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周春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周春华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退出原判追缴的赃款。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春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春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立龙
代理
审判员 谢宇飞
代理
审判员 徐声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