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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9864号

刘静静与张永华、刘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静静,张永华,刘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9864号原告刘静静。被告张永华。被告刘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静与被告张永华、刘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张永华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经济区科技大厦科技苑15号楼XXX室的房产;

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孝振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