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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1执恢87号

莫荣光与洪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莫荣光,洪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恢87号申请执行人莫荣光。被执行人洪强。本院在执行莫荣光申请执行洪强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荔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

审判员  李晏徵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翊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