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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民终776号

冀旭东、魏平英与姬子薇、姬亚玲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魏平英,冀旭东,姬亚玲,姬子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7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平英,女,193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冀春红,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宏伟,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上诉人(原审原告)冀旭东,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婷,女,199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姬亚玲,女,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姬子薇(又名候勃博),女,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姬亚莉,女,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魏平英、冀旭东因继承权纠纷一案,不服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平英的委托代理人冀春红、张宏伟,上诉人冀旭东及委托代理人许婷,被上诉人姬亚玲、被上诉人姬子薇的委托代理人姬亚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6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上诉人魏平英9230元,退还上诉人冀旭东9230元。

审 判 长  赵正卫

审 判 员  郑晓梅

代理

审判员  贺 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