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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5766号

王立民上诉韩庆革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立民,韩庆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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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2民终57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民,男,1965年7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杰,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喜,男,1939年5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庆革,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书学,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

上诉人王立民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1民初4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3月,韩庆革诉至原审法院称:2014年3月23日,我与王立民签订建房协议书。约定,我为王立民施工建造房屋,王立民负责提供建房材料,我提供人力及施工工具;施工费按270元每建筑平方米计算��后我组织工人进行施工。现房屋已建设完毕,王立民已入住使用。根据双方结算,加上施工增项的3000元,总的施工费应为37560元。施工期间,王立民累计给付22000元,现尚欠15560元经多次追索,其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付,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提起诉讼,请求:1、王立民给付我农村建房施工款15560元;2、诉讼费由王立民承担。王立民辩称:韩庆革与我是存在建房施工合同关系,目前工程已完工。我已付建房工程款2.2万元,尚欠12560元未予给付。未给付剩余款项的原因是,地砖铺的不平和施工中将地暖损坏,韩庆革承诺修复而未予修复。2015年房顶女儿墙两侧严重漏水,我花钱做了修补,不知道修补的位置今年是否还漏。如韩庆革将地暖修好并试压合格,再把地砖修复平整,我同意给付建房工程款12560元。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韩庆革与王立民签订的���村建房施工协议合法有效。有效成立的合同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全面适当履行。本案中,王立民主张韩庆革在施工过程中将地暖损坏,并以修好地暖及平整地砖作为给付剩余建房工程款的条件;韩庆革对损坏地暖一节予以否认,并以工程完工交付为由要求给付剩余建房工程款。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韩庆革按照约定实施建房并交付使用,王立民未按协议约定给付剩余建房工程款构成违约,对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韩庆革要求王立民给付建房工程款之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王立民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韩庆革对该主张予以否认,故法院对王立民的主张不予采信。就地暖是否被韩庆革所雇工人损坏一节,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另案处理。双方未明确约定工程质保期,如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王立民可以要求韩庆革履行法��的维护修缮义务。据此,原审法院于2016年5月判决:

一、王立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韩庆革农村建房工程款一万二千五百六十元;

二、驳回韩庆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后,王立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韩庆革的原审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王立民的主要上诉理由为:韩庆革所建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并且将我室内铺设的地暖管损坏,地砖亦不平整,我多次找其修复未果,因2014年12月天气太冷,我才入住涉案房屋的,故不同意给付其剩余工程款。韩庆革同意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3日,王立民与韩庆革签订了《建房协议书》。约��由韩庆革为王立民在北京市房山区×××32号乙宅院内拆除旧房并负责翻建新房;王立民负责建房用材料并保证用水用电,韩庆革包清工并自带工具;拆除旧房费用4000元,按270元/每建筑平方米的价格结算建房工程款;签订协议后预付2000元,拆完旧房付清4000元,基础完工给付5000元,主体完工上板给付1.5万元,房顶、外装修完工给付5000元,承包工程完工付清剩余人工费,但双方未明确约定工期和工程质量保修事宜。协议签订后,韩庆革根据协议约定为王立民拆完旧房,并于同年4月底前开始翻建新房。2014年8月,建房工程完工,新建房屋实测建筑面积128平方米。2014年12月,王立民入住了翻建的新房。原审庭审中,韩庆革提出,王立民要求将东西两侧非承重墙打上圈梁,完工后又修砌了台阶,两项为施工增项内容,施工增项部分合款3000元。王立民主张非承重墙打圈梁不是施工增项,而是合同以内的工作量;建房工程完工后有掉檐现象,翻工也未能修复;另外韩庆革的工人将地砖损坏;基于上述原因,双方协商一致,以韩庆革修砌台阶为代价,免除了承担施工瑕疵的赔偿责任。经对质,韩庆革认可非承重墙打圈梁系合同以内的工程量,并认可王立民提出的让其以修砌台阶为代价,免除其承担施工质量瑕疵责任之主张。二审诉讼中,王立民称韩庆革以砌台阶为代价,免除的仅是掉檐和损坏地砖的赔偿责任,至于客厅地砖不平的修复和赔偿责任并没有免除;这部分款项应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经审核,韩庆革为王立民施工建房应得款项为拆除旧房费用4000元和翻建新房的工程款34560元。王立民已付清旧房拆除费4000元,并给付翻建新房工程款2.2万元。现双方仅对工程完工后剩余工程款12560元的给付条件存在争议��以上事实,有韩庆革提交的《建房协议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王立民与韩庆革就涉案房屋建造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双方于2014年3月23日签订的《建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缔约双方均应恪守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依据上述合同,韩庆革已完成了合同范围内工程的施工,2014年8月新建房屋实测建筑面积128平方米。2014年12月,王立民入住了翻建的新房。故王立民应依据约定的决算方式向韩庆革支付工程款。基于在案证据,经核韩庆革为王立民施工建房应得款项为拆除旧房费用4000元和翻建新房的工程款34560元。王立��已付清旧房拆除费4000元,并给付翻建新房工程款2.2万元。尚欠付工程款12560元。诉讼中,王立民主张韩庆革的建房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但其未就质量问题确实存在及修复费用或具体损失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考虑到涉案房屋已实际使用的事实,该质量问题的初步举证责任应由王立民承担。此外,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工程质保期,如工程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王立民在合理期限内可要求韩庆革履行维护、修缮义务,但王立民据此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无法支持。综上所述,王立民之相应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95元,由韩庆革负担38元(已交纳),由王立民负担5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90元,由王立民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珊

审 判 员  马兴芳

代理

审判员  陈雨菡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辰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