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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3执字第262号

甘忠霞与胡成移、李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甘忠霞,胡成移,李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3执字第262号申请人甘忠霞,女,汉族,1969年12月11日生,职工。被执行人胡成移,男,汉族,1973年11月14日生。被执行人李海,男,汉族,1969年8月17日出生。关于甘忠霞与胡成移、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3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成移、李海至今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胡成移、李海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新县农行红星分理处,账号78×××9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亚诚

代理

审判员  郑 磊

代理

审判员  卞雅楠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阮锦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