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2执2051号
申请执行人:白永坤。
被执行人:彭有宝。白永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4)湖吴康商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彭有宝在(2016)浙0502执205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有宝银行存款33693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邹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