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0039号
原告:杜坚辉,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5414。
被告:谢广伦,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5411。
原告杜坚辉与被告谢广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2016年7月2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宣判前,原告杜坚辉撤回起诉,是原告杜坚辉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坚辉撤回对被告谢广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2元(原告杜坚辉已预交),由原告杜坚辉负担。
审判员 胡增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玮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