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3民初975号原告江安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安县江安镇广场新街38号。组织机构代码:76997229-8。法定代表人蔡泽柱。委托代理人姜宏旭,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定才,男,成年人,住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安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定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安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安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安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易 渡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其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