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55号
原告:孟庆和,住址:德州市。
被告:杨传栋,住址:德州市。
委托代理人:孙德新,山东文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征,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和诉被告杨传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庆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芦 峰
人民陪审员 郭建林
人民陪审员 张红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崔玉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