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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355号

孟庆和诉杨传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孟庆和,杨传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55号

原告:孟庆和,住址:德州市。

被告:杨传栋,住址:德州市。

委托代理人:孙德新,山东文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征,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和诉被告杨传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庆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芦 峰

人民陪审员  郭建林

人民陪审员  张红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崔玉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