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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财保60号之一

丛丽丽与王冠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丛丽丽,王冠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财保60号之一

申请人:丛丽丽,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

申请人:王冠杰,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经申请人丛丽丽申请,我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吉0122财6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王冠杰所有的吉AMZ0**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现肇事车辆吉AMZ0**司机原野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冠杰所有的吉AMZ0**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冠杰所有的吉AMZ0**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宁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