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财保60号之一
申请人:丛丽丽,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
申请人:王冠杰,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经申请人丛丽丽申请,我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吉0122财6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王冠杰所有的吉AMZ0**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现肇事车辆吉AMZ0**司机原野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冠杰所有的吉AMZ0**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冠杰所有的吉AMZ0**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宁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