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186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代表人:王永军,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钦国勇。
被执行人:季亚军。
被执行人:史明余。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钦国勇、季亚军、史明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5921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人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18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
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