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2518号
原告:李恩宏,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任开玉,男,汉族,左右,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恩宏诉被告任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恩宏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李恩宏负担。
审判员 夏冬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尹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