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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民初2518号

李恩宏与任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恩宏,任开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2518号

原告:李恩宏,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任开玉,男,汉族,左右,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恩宏诉被告任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恩宏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李恩宏负担。

审判员  夏冬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尹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