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1314号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理人:柳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亚明,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奇,该公司职员。
被告:胡广军,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与被告胡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传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传奇
代理
审判员 刘 序
代理
审判员 董敬敬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孟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