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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1314号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与胡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胡广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1314号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理人:柳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亚明,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奇,该公司职员。

被告:胡广军,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与被告胡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传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传奇

代理

审判员  刘 序

代理

审判员  董敬敬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孟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