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487号申请执行人苏东清,女,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公民身份号码:×××2764。被执行人曾小玲,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广东京基博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曾小玲,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苏东清与被执行人曾小玲、广东京基博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曾小玲退还位于茂名市光华南路163号13层20号商品房的房款17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房款退清之日止);被执行人曾小玲退还位于茂名市光华南路163号13层20号商品房的税费16650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广东京基博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曾小玲、广东京基博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小玲、广东京基博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2执4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水洋
审判员 江锦秀
审判员 朱雅贤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