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1305号被执行人李波,绰号“小林”、“明娃儿”,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波罚金一案,简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简阳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于2016年7月18日移送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6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波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罚金20000元及执行费200元未能执行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81执13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施奇俊
审判员 樊增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干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