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336号
申请人:胡仕友。
申请人:陈荣。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胡仕友与申请人陈荣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袁齐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胡仕友与申请人陈荣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6年7月28日经慈溪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陈荣一次性赔偿申请人胡仕龙50000元(款项汇入胡仕友在慈溪市农村商业银行开户的账号为62×××51的账户内),款于2016年8月8日前支付;
二、申请人胡仕友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若申请人陈荣不按协议一履行还款协议,申请人胡仕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额外增加违约金3000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袁 齐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沈丽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