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22执267号之一

张惠莲申请执行耿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31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惠莲,耿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2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惠莲,女。被执行人耿强,男。张惠莲申请执行耿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民初775号民事调解书,该案执行标的320000元及从2010年9月25日至2015年9月25日的利息(本金按320000元,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2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宏伟

审判员  林长江

审判员  王 枫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康科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