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2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惠莲,女。被执行人耿强,男。张惠莲申请执行耿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民初775号民事调解书,该案执行标的320000元及从2010年9月25日至2015年9月25日的利息(本金按320000元,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2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宏伟
审判员 林长江
审判员 王 枫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康科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