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5刑初83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7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6]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7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戴×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车牌号为×××)行驶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北路北向南下五环匝道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戴×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3mg/100ml。被告人戴×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具有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国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春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