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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1676号之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与何贻杰、何伟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7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何贻杰,何伟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16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办事处普莲路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856303201K。负责人吴玉川,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培志,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何贻杰,男,199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何伟洪,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4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何贻杰、何伟洪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何贻杰、何伟洪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本金人民币672000元、分期付款手续费人民币79350元、利息人民币6302.58元、滞纳金人民币24960.32元,以上共计人民币782612.9元及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利息、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与合同约定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26元、执行费人民币10226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何贻杰、何伟洪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土地和房产等财产。查控到被执行人何贻杰名下的牌号为闽CF8X**(梅赛德斯-奔驰牌)的汽车一辆和被执行人何伟洪名下的牌号为闽C22X**(奥迪牌)的汽车一辆,本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对该二辆汽车进行查封,但因该二辆车去向不明,无法实施扣押。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何贻杰、何伟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申请执行人以未发现被执行人何贻杰、何伟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阿瑶

审判员  黄景山

审判员  蔡文鑫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志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