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82民初1524号

许亚伟与张保水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许亚伟,张保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1524号原告许亚伟,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东方,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保水,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亚伟诉被告被告张保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亚伟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保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亚伟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亚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岳源超

审 判 员  周国强

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