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1524号原告许亚伟,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东方,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保水,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亚伟诉被告被告张保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亚伟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保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亚伟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亚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岳源超
审 判 员 周国强
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