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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3执恢23号

贵阳吉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满盛、王长才、魏正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王长才,魏正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恢23号申请贵阳吉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北路42号7栋3-2-1。法定代表人单海田,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98年10月26日生,汉族,贵阳市人,住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王长才,男,1962年8月22日生,汉族,贵阳市人,系被执行人王满盛之父,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魏正芬,女1969年6月10日生,汉族,系被执行人王满盛之母,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的贵阳吉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满盛、王长才、魏正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3)筑少民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将(2016)黔0113执恢23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13执恢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晓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苏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