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4044号原告彭某甲,男,1932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彭某乙,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甲诉被告彭某乙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甲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彭某甲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胡晓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简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