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5民初4044号

彭某甲与彭某乙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共有纠纷
当事人
彭某甲,彭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4044号原告彭某甲,男,1932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彭某乙,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甲诉被告彭某乙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甲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彭某甲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胡晓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简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