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1873号
原告: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郭东园巷8号中闵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沈武洪,总指挥。
委托代理人:梁伟建,浙江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健行。本院审理的原告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诉被告汪健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于2016年7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负担,退还原告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40元。
审判员 朱旭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文涛 来自